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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300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南京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2、建立监测和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和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应将规划监测统计和分性别统计工作列入本地区、本系统年度常规统计制度,纳入各种专项统计调查,及时准确反映妇女发展的状况和变化。规范并完善分性别统计,建立并完善市、区县级分性别统计数据库,逐步实现分性别统计数据资源共享,分性别数据收集、交流、反馈和发布制度化。坚持对全市和示范区实施规划重点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年度监测、考核发布制度,促进制定有效干预措施。

  

  3、坚持定期评审和督导。市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及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实施《妇女规划》的年度统计报表和监测评估报告。各区县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实施规划工作报告;各区县监测组、评估组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监测报告、评估报告;各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提交评估报告。市及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不定期组织对实施规划情况进行专题督查,全市在2013年进行中期评估,2016年进行终期评审。

  

  
南京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儿童发展是经济社会与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南京146万儿童的健康成长,是推动南京“十二五”时期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将南京建设成为国际化人文绿都的重要方面。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落实《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制定《南京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儿童规划》)。

  

  一、“十一五”儿童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强化责任意识,加大经费投入,关注儿童现实需求,儿童在卫生、教育、法律保护等各领域的发展指标明显进步,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儿童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全市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整体水平继续保持在全省前列。

  

  --政府对儿童事业发展投入持续增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妇幼卫生经费、疾病预防控制经费逐年增加,2010年,全市共投入各类教育经费121.36亿元,医疗卫生经费31.61亿元,妇幼卫生经费4934万元,疾病预防控制经费2.17亿元,分别是2005年的1.9倍、3.2倍、2.7倍和1.8倍。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等一系列实事项目中,全市各级财政均给予了专项资金支持。

  

  --儿童生命质量明显提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2.97‰、3.81‰,比2005年分别下降2.25和2.96个千分点。新生儿省定三种疾病筛查率达90.02%,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和7岁儿童保健率分别达到98.28%。

  

  --儿童教育文化水平不断提高。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性别差异基本消除。学前教育入园率达到97. 5%,初中生升学率达到100%。全市高中阶段男、女学生毛入学率均达到100%。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为妇女儿童增加了教育培训和文化娱乐场所。

  

  --儿童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刑事犯罪被害人中儿童所占比例为2.19%,全市未成年人犯罪占犯罪总量的比例控制在3%。目前,全市各级中小学普遍开设法制课程,全市学校普法教育率达到100%,各级学校法制副校长的配备率达到100%。全市有维权少年法庭5个,比上年增加1个,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在挽救和维护少年权益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总体看,我市“十一五”儿童事业发展良好,但还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儿童在平等享有卫生保健、教育文化、法律保护和发展环境等方面还存在区域、城乡、群体之间的不平衡。贫困、流动儿童的就医、就学和居住条件需要进一步改善,预防儿童犯罪和儿童被侵害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率偏低的现状,增加了出生缺陷发生的几率,给出生人口质量带来隐患。全面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实现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事业同步协调发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十二五”儿童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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