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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300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8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南京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7、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8、加强对儿童的社会保护。实施治安专项整治行动,教育引导儿童远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预警信息工作,定期发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信息。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村)”创建工作,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依托社区(基层)法律工作网络,综合运用教育、服务、管理、帮教等手段,完善矫治制度,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市工读学校建设,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9、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加强儿童法律知识教育,开展自救自护和防范技能培训,增强儿童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侵害、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

  

  10、完善对特殊群体儿童的处理制度。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或收容教养期满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加强工读学校的建设与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五)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2、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

  

  3、逐步完善救助制度,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建立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

  

  4、重视发展面向流动、留守儿童的公益服务设施。

  

  5、保障孤儿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市儿童福利院在现有规模上增加200张床位,有条件的区县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院。

  

  6、增加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保障16岁以上残疾儿童的平等就业权利。

  

  7、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市、县依托民政部门的救助站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场所);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及服刑人员子女的平等受教育、医疗、就业的权利;促进单亲儿童健康成长。

  

  8、每个街镇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的儿童社会工作者。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的福利保障供给能力和水平。将为儿童办实事纳入市政府民生工程,加大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并逐年增加,逐步建立儿童福利普惠制度。完善儿童福利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的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水平和总体筹资水平,相应提高城乡儿童医保待遇。进一步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

  

  3、建立儿童医疗救助制度。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大病慈善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规定的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部分按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4、建立和完善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保护服务机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将流动儿童的管理纳入当地规划和政府民生项目之中,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的服务网络,提供服务留守和流动儿童的社区学习、娱乐、活动场所。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5、加强服务儿童的社工队伍建设。政府出资购买公益岗位,为社区配备专兼职社会工作人员,每周提供不少于48小时的服务。

  

  6、建立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福利制度。全面落实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制度,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就业、住房等多个方面的需求。孤儿参加城镇儿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完善孤儿收养制度,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提高寄养孤儿的教养质量。建立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制度,为服刑人员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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