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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300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南京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6、降低女性犯罪和重新犯罪率。重点控制涉黄、涉毒、涉赌案件中女性犯罪的比例。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救济,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女性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比例达到100%。

  

  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针对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家庭中平等权利保护需求,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在制定、修改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时,认真听取保障妇女权益立法咨询专家组、妇联组织以及妇女的意见和建议。

  

  2、加强对法律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在人大、政府部门建立性别平等审查评估机制,立法和政策咨询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对现行法律政策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保障妇女的立法参与权利。提高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引导和鼓励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发表意见和建议。

  

  4、加大对妇女权益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深入了解法规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

  

  5、加强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纳入全市法制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加强对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司法执法人员、基层干部的宣传教育,增强执行保障妇女权益的自觉性;加强对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妇女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6、提高女性在执法和司法队伍中的比例。提高公安、检察、法院和律师、人民陪审员、特邀检察员、特邀调解员中的女性比例,提高立法、司法、执法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常规培训;鼓励有法律工作经验的各界女性参与妇女权益维护。

  

  7、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各种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强奸、拐卖、虐待、组织卖淫等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大案要案加大查处力度。

  

  8、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市、区(县)妇女投诉中心、伤情鉴定中心、心理咨询中心、救助中心和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健全受害妇女庇护所,并完善管理运作机制,为处在家庭暴力和危急困难状态中的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救助。

  

  9、有效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制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政策,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0、及时审理涉及妇女权益的各类案件。对实施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权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涉及妇女权益的裁判文书尽快执行,通过审判和执行,把保护妇女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11、加强对妇女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大对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维权热线的扶持和资助,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请求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2、依法保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制定法规政策保障农村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议事制度不得违背男女平等原则和法律规定,不得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八)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2、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明显降低,低碳家庭、绿色家庭建成率提高。

  

  3、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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