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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300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南京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2、逐步加大对妇幼卫生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切实落实妇幼保健工作及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经费的投入政策,重视改善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

  

  3、加大妇幼保健科研投入力度。组织实施妇幼保健科技重大专项研究,重视对妇女重大疾病防治技术和妇幼保健适宜技术的研究和引进,加快妇幼保健适宜技术面向城乡基层的推广应用。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产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完善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加强孕产妇危重症筛查和分级管理。继续执行和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财政补助政策,建立城镇未从业妇女住院分娩财政补助制度。将参保农村妇女和城镇未从业妇女住院分娩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分别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5、控制非医学需要的剖宫产率。普及自然分娩知识,引导孕产妇树立正确的生育观,科学选择分娩方式;加强围产保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产科质量,严格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

  

  6、加大妇女病的普查普治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农村妇女、城镇未从业妇女每两年接受一次妇女病普查,确保农村妇女和城镇未从业妇女的妇女病检查和治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加大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妇女“两癌”检查覆盖范围。加强贫困妇女妇女病查治的跟踪和随访,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强对妇女常见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7、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逐步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纳入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

  

  8、加强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提供规范的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生殖保健服务。推行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监管力度。

  

  9、大力推进婚检工作。加强婚检知识宣传,规范婚检项目,加大专项投入,实施多部门配合协作,促进婚检率不断提高。积极推广免费婚检“一站式”服务模式,力争2015年“一站式”婚检全覆盖,为提高生命健康质量提供更便捷有效的服务。

  

  10、加强妇女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妇女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尤其重视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100%的社区“家庭驿站”设立心理咨询、情感调适、心理疏导室,加强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心理知识宣传普及,积极开展妇女心理咨询、辅导和危机干预。

  

  11、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的传播及妇女涉毒。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加强针对妇女重点人群的防艾和禁毒知识宣传,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吸毒、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有效控制传染途径。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12、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13、加强流动妇女的卫生保健工作。将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纳入城乡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保障流动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强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保证流动人口中的贫困孕产妇得到救助。

  

  14、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妇女健身体育设施,鼓励引导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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