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300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南京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7、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完善残疾儿童报告制度。继续推进政府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程,对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给予政府补贴。推进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使用技术培训,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救助和保护。加强流浪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护。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探索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干预机制,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采取多元投入,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六)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不断改善。农村安全饮水普及率达8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5%。

  

  3、强化对儿童食品、用品的质量监督,确保儿童食品用品安全性。儿童的学习用品、食品、玩具质量抽查合格率均达到95%,儿童乐园游娱乐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率达到100%。

  

  4、推进儿童环保知识教育和参与环保活动。开设校本课程,在校学生环保知识知晓率达到100%,绿色校园创建率达80%。组织学生参与保护环境各类创建活动。

  

  5、提高儿童活动场所、文化设施的建成率、利用率和服务质量,以城镇社区和村为单位普遍建成儿童快乐(友好)家园。

  

  6、构建学校、社区、家庭三结合的儿童保护体系与网络。保障儿童交通安全,提高儿童活动场所等进出口处交通标识设置率和幼儿园、中小学门口的交通路口儿童优先通行标识的设置率。

  

  7、加强儿童心理康复中心建设,市和有条件的区县建成儿童心理康复(咨询)中心。

  

  8、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9、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策略措施:

  

  1、倡导和树立“儿童优先”原则。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贯彻落实有关儿童生存、受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形成尊重儿童、爱护儿童和教育儿童的良好社会风尚,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环境。

  

  2、改善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加快人居环境建设,发展面向儿童服务的社会事业。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强农村卫生状况改善和综合整治力度。建立儿童环境污染监测网,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和重金属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强化对环保的执法监督,大力治理环境污染,重点保护饮用水源,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和质量,增加人均公共绿地占有率。

  

  3、鼓励儿童参与环境建设。广泛开展环保知识宣传,提高儿童爱绿护绿和环保意识,引导儿童积极参与“绿色南京”建设。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社会公益活动和与儿童发展相关的社会环境建设。政府及有关方面研究出台涉及儿童的政策、规划、计划和项目,应当听取儿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4、加强儿童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儿童产品的研究,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国家标准,儿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标准要高于成人产品。建立儿童产品准入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严禁不合格或存有安全隐患的产品流入市场。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儿童产品监测,实行实时动态监测,对违规者加重处罚力度。市、区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大型游乐设施质量检测和监控,并组织不定期的抽查,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

  

  5、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商业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乳品、营养品、保健品以及各类助学用品的广告宣传和推销,避免误导儿童和家长,保证儿童健康成长。

  

  6、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在学校周边设立治安岗位,建立治安巡逻制度。校园附近设立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设施要处于显著位置,并确保学生都学会使用。地处交通复杂地段的幼儿园和学校必须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避免儿童意外伤害,确保儿童生命安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