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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300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0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南京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7、加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将儿童公共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经费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扶持力度,活动设施和场所要兼顾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和安全等多种功能,满足儿童游戏、学习、情感、健康、社会心理支持等服务需求。社区和村建设面向留守流动儿童的“儿童快乐(友好)家园”和校外教育辅导站,为儿童提供包括游戏、娱乐、教育、保健和心理支持、情感关爱、生活帮助等一体化服务阵地。

  

  8、建立社区儿童保护工作机制。全社会广泛树立儿童保护意识。以社区为基础,合理利用社区教育、医疗、保障等现有资源,发挥社区服务机构工作优势,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区热心人士和志愿者积极参与、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儿童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儿童保护社会网络。增加街道和乡镇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服务功能,促进儿童健康、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法律等服务进社区。

  

  9、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倡导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发生。

  

  四、重点建设实事项目:

  

  1、妇女儿童阵地建设工程。市、区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进一步完善管理、设施和服务,充分发挥作用。全市90%的乡镇均单独或依托多种资源建成1处集文化娱乐、权益维护、心理咨询、生活指导、体育健身及儿童课外阅读、实践体验、数字化服务于一体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全市以村和社区为单位,普遍建立具有一定的活动设施和服务条件的“家庭驿站”。

  

  2、学前教育普惠工程。以政府补助的方式发展教育,全面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健康发展。全面推进学前教育“助学券”制度,对所有在合格幼儿园就读的儿童发放每人每年2000元的“助学券”,实现南京市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对南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实行发放伙食费定额补助和保育教育费差额补助政策。

  

  3、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干预工程。制定南京市新生儿听力、视力筛查实施细则,明确新生儿听力、视力筛查阳性患儿确诊机构,建立逐级转诊和随防制度,规范新生儿听力、视力筛查服务,提高筛查率、确诊率和随防率,早期发现及早期干预以有效提高先天性听力、视力障碍患儿的康复率。在已有的新生儿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听力障碍的三级预防基础上,逐步扩大为先天性耳聋目标人群(重点怀疑和高危人群中)的基因筛查,将筛查工作从出生后向前移向出生前或孕前,有效降低听力视力障碍的发生率。

  

  4、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程。探索建立“政府指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社区组织,家庭参与”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级人口与家庭公共服务平台,广泛开展科学育儿知识宣传,举办父母学堂。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专栏及专家网上咨询等形式,将早期发展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构建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体系。

  

  五、“十二五”儿童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

  

  (一)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及各区县政府负责《儿童规划》的实施。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根据《儿童规划》要求,承担落实《儿童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措施,并逐年进行规划实施情况自我评估。市及各区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2、完善机制,抓好落实。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同步发展。建立由各级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实施规划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儿童规划》目标的全面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问责制,把制定和实施《儿童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各级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儿童规划》实施要纳入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一次以上儿童工作专题汇报,《儿童规划》实施情况要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坚持领导责任签约、年度工作报告、考核排序公布等工作制度;坚持项目运作、示范带动、督促指导。不断完善与儿童发展相关政策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和对儿童权利的司法保护,切实体现“儿童优先”原则,把儿童的生存、发展、参与和受保护权利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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