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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300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南京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6、大力开展儿童文艺创作及评比。大力开展儿童影视、歌曲、童谣、舞蹈、戏剧、动漫等优秀作品创作,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设立南京市文化艺术作品创作奖,定期举办市级文艺展演和评比,提升南京儿童文化艺术创作水平。政府积极倡导,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其他机构共同投入,设立市级儿童文化艺术奖励基金,用于支持儿童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儿童文化艺术产品的评选和奖励。

  

  7、开展儿童校园艺术教育和文化创建活动。提高学校艺术课教学质量,把艺术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培养学生优秀的文化素养。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创建20-50所青奥特色学校,建成50所艺术团学校,营造有利于儿童快乐幸福生活的校园文化氛围。

  

  8、发挥儿童公共文化场所教育功能。文化馆、科技馆、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资源要经常性地开展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儿童实行免费开放。

  

  9、净化校园周围文化环境。落实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的相关措施,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加强对中小学周边出版物零售和租赁摊点的检查,收缴传播淫秽色情、恐怖暴力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印刷品;对学校周边违法经营、无照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取缔。

  

  (四)儿童与法律

  

  主要目标

  

  1、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健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促进保护儿童权利的专门立法和政策制定。

  

  2、在执法和政策服务、公共资源配置中落实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3、确保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4、有效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

  

  5、健全完善儿童的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6、学校普法教育率达100%;法制副校长配备率达100%;社区儿童法律学校(讲堂)设置达100%。

  

  7、严格禁止使用童工(16周岁以下)。

  

  8、预防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9.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10、司法体系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需要,市、区县建立少年法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对没有聘请律师辩护的未成年人被告全部实施法律援助。

  

  11、未成年人犯罪占犯罪总量的比例控制在15%以下,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控制在5%以下。

  

  策略措施:

  

  1、健全儿童保护的执法监督机制。修改完善儿童保护地方性法规,完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体系。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儿童各项权利维护状况监控和报告制度,定期检查、督促儿童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2、加强儿童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面向社会、面向家庭、面向儿童,开展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儿童本人、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对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依法保障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

  

  3、落实儿童登记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简化、规范登记程序。推广、健全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有效保障流动儿童的各项权益。

  

  4、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完善并落实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5、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独女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优先优惠政策。加强对女童出生权的保护,加大对“两非”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溺弃、遗弃和迫害女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6、加强儿童司法保护。在执法和政府儿童公共服务、公共资源配置中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限度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以及利用或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侵害儿童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发生。对未成年人犯罪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给予有别于成人的保护。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坚持未满16周岁儿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儿童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对政府收容教养和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及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员,与成年人分别收容、收戒。切实加强对涉及儿童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加大对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惩处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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