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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300号
【颁布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 2011-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78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南京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六)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实现妇女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鼓励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广泛参加各类社会保险。

  

  2、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生育保障制度,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城镇妇女的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妇女的新农合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

  

  4、建立健全老年妇女社会服务体系,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5、提高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逐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水平。

  

  6、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100%参加工伤保险。

  

  7、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贫困妇女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特困妇女、贫困单亲母亲纳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救助体系。

  

  8、健全保障残疾妇女的政策机制和服务体系,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援助、医疗康复和生活保障水平。

  

  策略措施:

  

  1、加强针对妇女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在制定完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政策中充分体现保障妇女特殊需求和合法权益,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及社会救助提供一系列法律政策保障。

  

  2、建立并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在所有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基础上,将城乡居民全部纳入生育保障范围。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和城镇未从业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建立生育保障制度的政府补偿机制。

  

  3、建立并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医疗保障制度。针对城乡妇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补助水平。将参保妇女的妇科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将城镇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产前检查、婚前检查的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4、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和完善城乡妇女养老保险制度。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妇女养老保险,提高城镇妇女养老保险覆盖率。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社区养老照顾能力和服务水平。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完善城乡妇女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针对妇女需求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扩大妇女救助范围,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妇女提供更多救助。支持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开展面向妇女的社会救助,鼓励慈善基金组织设立专项救助基金,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8、制定和完善保障流动妇女进城务工的制度和政策。逐步消除对进城务工妇女的体制性障碍,探索建立保障进城务工妇女体面就业和城镇落户等制度。建立统一开放、相互衔接的体系,逐步实现进城务工妇女社保关系转移与接续,并逐步将女农民工的住房纳入保障范围。

  

  9、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妇女的基本生活,为残疾妇女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加强面向残疾妇女的康复服务,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市、区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促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健全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推进残疾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实现残疾妇女残有所托。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健全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体系,推动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立法和政策制定。

  

  2、建立并完善法规政策中的性别平等审查机制,加强对保障妇女权益的执法检查。

  

  3、预防和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4、严厉打击虐待、残害妇女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5、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特别是在婚姻家庭和住房、土地收益分配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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