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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得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应向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开展助产技术,医学需要的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向所在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第四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广东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应按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 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八条 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结合我市实际,医疗、保健机构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登记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五)有关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六)新申请开设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需提交产科门诊、产前区、产房、爱婴区平面流程图和各项产科工作制度与技术常规及拟实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 (七)新申请开设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需提交妇科门诊手术室平面流程图和各项与手术有关的工作制度、技术常规及拟实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资料应符合以下规范性要求: (一) 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二) 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人签名。 (三) 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四) 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接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时,应当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发给受理回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