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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穗卫法[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4-06
【实施时间】 2012-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

[接上页]
(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及验收监测报告书复印件;

  (七)各类场所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环节以及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说明;

  (八)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四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九)涉及娱乐场所项目的须提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娱乐场所许可证》复印件;

  (十)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

  (十一)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第七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接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时,应当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正;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其申请,发给受理回执。

  第七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派出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实地审核。

  第七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卫生规范和卫生标准审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七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应制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人员应对领取人身份进行核实确认。领取人应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携带受理回执及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领取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日期。《送达回执》应与行政许可案卷一并归档保存。

  第七十五条  变更、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按《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三)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四)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五)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培训证明。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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