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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穗卫法[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4-06
【实施时间】 2012-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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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分别按不同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诊疗科目执业登记的,提交: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可行性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拟增设科目床位、人员一览表;

  5、拟增设科目开设地的建筑平面图(需标明面积);

  6、拟增设科目配备人员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等相关资历证件;

  7、拟增设科目相应的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

  8、拟增设科目设备清单。

  (二)变更床位或牙椅执业登记的,提交: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可行性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拟增设床位(牙椅)分布的科室明细;

  5、拟增设床位(牙椅)所在科室的建筑平面图(需标明面积);

  6、拟增设床位(牙椅)配备人员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等相关资历证件复印件;

  7、医疗机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8、扩大医疗用房部分的消防验收证明。

  (三)变更执业地址登记的,提交: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可行性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拟变更地址所在地区、县级市卫生局初审意见;

  5、拟变更地址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租用合同);

  6、拟变更地址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7、拟变更地址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验收合格情况;

  8、《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协议书》;

  9、医疗污物、污水排放许可证明。

  (四)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提交: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变更名称登记的,提交: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主管部门相关的批准文件。

  (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或人事主管部门的任职文件;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7、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和相关职业技术资历证明;

  8、不具有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5种情形的保证书。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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