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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十二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九十三条 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医疗机构可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 (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 (二)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 (三)未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 第九十四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九十五条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2006年3月1日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包括装置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主要参数、所在场所); (六)本年度(或上一年度)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七)本年度(或上一年度)放射诊疗场所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八)放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业人员一览表; (九)放射工作人员相关知识培训、个人健康监护(包括个人受照剂量监测和健康体检等)有关资料; (十)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及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 (十一)本单位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必要的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十二)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需要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三)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同时报电子文档一份; (十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所有呈报材料采用a4纸打印。申报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凡要求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报电子版一份(申请表、放射防护设备清单、人员一览表)。 第九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接收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时,应当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