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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穗卫法[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4-06
【实施时间】 2012-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

[接上页]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港澳医师申请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二)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五)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八)内地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九)内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二)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五)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八)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九)大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第三十三条  根据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首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首次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

  (三)《医师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六)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七)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

  (八)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助理医师,须交回助理执业医师证书;

  (九)取得医师资格证后2年内未办理注册的,需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近期3个月以上培训证明。

  第三十四条  根据卫生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和《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外籍医师及港、澳、台医师申请在广州市执业注册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外籍医师申请提供《外籍医师短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港澳台医师提供《港澳台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书;

  (三)申请人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

  (四)外国医师的学历学位证明(需进行公证);

  (五)外国医师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需进行公证);

  (六)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七)依法获得的入境签证;港澳台医师提供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八)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需进行公证);

  (九)聘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

  (十)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台港澳医师提供,需公证)。

  区(县级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聘用的外籍医师应由医疗机构的发证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资料应符合以下规范性要求:

  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

  申报材料若无特别注明,均为一式一份,复印件需验核原件;

  申报材料每张右上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逐页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由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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