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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穗卫法[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4-06
【实施时间】 2012-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0页 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

[接上页]
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延续《护士执业证书》注册,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第一百八十五条  遗失《护士执业证书》者,需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申请遗失《护士执业证书》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已在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护士执业证书》者,需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第二十一条:护士申请补发《护士执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三)遗失声明登报的报纸原件(应为整页)。

  第一百八十六条  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遗失补发《护士执业证书》,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遗失补发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

  (三)遗失声明;

  (四)申请人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

  第一百八十七条  注销《护士执业证书》按照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护士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向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第十九条:办理护士注销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要求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纳入全市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内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收费、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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