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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生产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要求按实际比例绘制,标示各功能区、面积大小; (五)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六)生产、检验设备清单,包括设备编号、名称、型号、数量、用途、制造商等; (七)产品技术信息,包括:①产品说明;②主要成份或部件;③使用范围;④注意事项。 (八)饮水机、供水设备类的产品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或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商标注册证明; (十一)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以下四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十三)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十四)产品材料及配方,包括: 1、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①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②类型及规格;③适用范围;④使用年限; 2、蓄水容器(如水箱等):①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②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③使用方法;④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⑤材料的使用年限; 3、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①功能;②水流程图;③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④适用水质范围;⑤技术参数; 4、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①功能;②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③适用范围;④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十五)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1、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标明下列内容:①产品名称;②型号、规格;③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④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⑤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预留位置);⑥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预留位置);⑦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主要技术参数。如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标明主要成分、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标明技术特性; 2、产品说明书(样稿)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供水设备、饮水机: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管材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 (十六)产品的彩色照片,要求: 1、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2、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 3、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 4、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 (十七)产品质量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八)产品的监督检验报告; (十九)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应聘请3人以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接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