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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由广州、深圳市政府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申请卫生许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一百三十一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不涉及需卫生部发放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向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应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五)生产工艺流程图。(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八)拟生产产品目录。(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三)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包括: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留样制度、物料采购制度、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销售登记制度、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等; (四)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以下四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生产的产品目录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每种产品的名称、使用对象或范围、剂型/型号、标签说明书; (六)主要生产设备、质检检测仪器清单,包括:设备编号、名称、型号、数量、用途、制造商等; (七)申报抗抑菌制剂的企业需提供配方、产品标签、说明书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八)生产环境及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九)《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生产厂区四置图、总平面图; (十一)生产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 (十二)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接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发给受理回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