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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检验人员毕业证和培训证明、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十一)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第一百四十条 变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执行。 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八条: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二)公安或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从事生产活动,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第五条提交材料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审查核实。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或生产车间布局图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将企业提交的材料归入原档案。第二十条:变更或延续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变更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变更”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第二十一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申请迁移厂址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发放新址的卫生许可证时,应注销其原址的卫生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 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变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提交: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公安或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 (六)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提交申请材料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向生产场所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在对申请迁移厂址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发放新址的卫生许可证时,应注销其原地址的卫生许可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遗失补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执行。 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十三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然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第一百四十三条 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遗失补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遗失补办书面申请报告; (二)本地公开发行的主要报刊上公布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注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执行。 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卫生许可证:(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