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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穗卫法[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4-06
【实施时间】 2012-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7页 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

[接上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护士执业证书》注册由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该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是该医疗卫生机构内护士执业注册的审批发证机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执业证照的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卫生厅负责。

  第一百七十二条  申请《护士执业证书》注册应当符合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健康标准。

  《护士条例》第七条第二、三款: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四)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一百七十三条  申请《护士执业证书》注册的,应按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护理(助产)临床实习的《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五)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六)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七)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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