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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穗卫法[2012]5号
【颁布时间】 2012-04-06
【实施时间】 2012-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1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6页 广州市卫生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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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续展,原批准机关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过期失效。

  第一百六十七条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延续《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批申请表;

  (二)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主要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所在科室、从事职业卫生具体工作及年限;

  (五)人员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病诊断医师证书等复印件;

  (六)实验室及工作场所有关资料,包括:实验室资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产地、技术参数、性能、用途等,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提交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

  (八)有效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九)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十)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变更《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变更职业病诊断项目的需提供:

  1、主要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所在科室、从事职业卫生具体工作及年限;

  2、人员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病诊断医师证书等复印件;

  3、实验室及工作场所有关资料,包括:实验室资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产地、技术参数、性能、用途等,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提交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

  5、有效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五)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第一百六十九条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遗失补办《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遗失补办书面申请;

  (二)本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的遗失声明(原版);

  (三)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第一百七十条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医疗机构注销《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书面申请;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原件;

  (三)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第十五章 《护士执业证书》注册


  第一百七十一条  《护士执业证书》注册应当按国务院《护士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17号)、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8]第5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2009]第142号) 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86号)的规定执行。

  《护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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