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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活动除外。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原执业注册地注册部门通报。 第一百八十条 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护士执业证书》变更注册,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护士执业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护士执业证书》重新注册按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我省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助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因吊销《护士执业证书》被注销注册的,护士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照首次注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注册。 第一百八十二条 根据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申请《护士执业证书》重新注册,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护士重新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护士或助产士岗位(不含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六)申请人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2张; (七)获准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八)拟聘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一百八十三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延续《护士执业证书》按照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护士执业注册的试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护士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