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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娄底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娄政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规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五)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种植影响行车了望的树木,听从劝阻,及时主动将树木移栽或砍伐者,予以警告、教育,不予罚款;不听劝阻,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不听劝阻,多次违法或对违法行为处罚后,再次违法者,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附件4
  
  
娄底市环保局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一、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裁量基准:
  
  (1)情节轻微的,即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并主动改正、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8万以上11万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拒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明知故犯及屡罚屡犯的,或者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产”以及“以大化小”骗取审批的,处17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一般的,即“轻微”情形、“严重”情形以外的其余情形,处12.5万以上15.5万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裁量基准:
  
  1.拒绝检查水污染现场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情节轻微的,即环境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及时改正,且管理相对人是初犯,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为处2.8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拒绝、阻挠现场检查、态度恶劣、暴力抗法的,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调查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为处8.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一般的,即“轻微”情形、“严重”情形以外的其余情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为处5.5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检查大气污染现场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情节轻微的,即环境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及时改正,且管理相对人是初犯,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拒绝、阻挠现场检查、态度恶劣、暴力抗法的,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调查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一般的,即“轻微”情形、“严重”情形以外的其余情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行为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拒绝检查固体废物现场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情节轻微的,即环境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及时改正,且管理相对人是初犯,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为处5600元以上9200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拒绝、阻挠现场检查、态度恶劣、暴力抗法的,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调查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为处164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一般的,即“轻微”情形、“严重”情形以外的其余情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行为处110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裁量基准:
  
  (1)情节轻微的,即环境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能及时改正,且管理相对人是初犯,无主观恶意又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对上述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2.8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 5.6万元以上9.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危险废物处理(置)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危险废物处理(置)设施,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对上述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8.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16.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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