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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 裁量基准: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维修或者维护保养,尚在现场检查阶段被发现且是属于初犯的,予以取缔,免除行政处罚。 2.未经许可,已经发生擅自进行维护保养的,予以取缔,处1万元罚款。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修或者维护保养,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执行的,予以取缔,处3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拒不执行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继续从事维修或者维护保养的,且特种设备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予以取缔,处罚款5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娄底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条 裁量基准: 1.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装改造维修前,未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即施工,在开工时发现的,在规定限期内已改正的,免除行政罚款。 2.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逾期执行了部分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3.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虽已办了开工手续,但在施工完成经验收后30日内不将有关技术资料交给使用单位的,处5000元的罚款。 4.未经办理告知手续,且已经开工的,处 1万元的罚款。 (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洁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 裁量基准: 1.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锅炉清洗过程中发现未经法定授权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但未投入使用的,予以责令改正,免除罚款。 2.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逾期不执行的,或未经检验已投入使用的,查处后能予以及时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3.违反以上规定情节较重,设备已正式投入使用,又不及时改正,仍在运行的,处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既不整改也不报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的,并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并建议上级部门撤销已取得的许可,建议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 裁量基准: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属首次违法的,积极配合,且终止非法充装行为的,免除罚款。 2.经查处后,继续从事违法充装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的罚款。 3.屡教不改,仍在从事违法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2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充装,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已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 裁量基准: 1.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免除罚款;逾期不改正,处2万元罚款。 2.不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3.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4.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或其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处10万元罚款。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监督检验报告,情节严重的,建议上级部门撤销其相应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