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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娄底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娄政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页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规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裁量基准:
  
  1.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经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复查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的罚款。
  
  2.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复查逾期未改的,处2000元罚款。
  
  3.对在用特种设备未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表未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复查逾期未改的,处2000元罚款。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罚款。
  
  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复查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使用。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2万元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整顿。
  
  7.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免除罚款,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罚款。
  
  8.未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2000元罚款。
  
  9.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10.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11.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12.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的罚款。
  
  (十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裁量基准:
  
  1.使用单位主动按规定进行登记申请检验检测的,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免除罚款;
  
  2.使用单位不登记,不申请检测的,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5万元的罚款;
  
  3.使用单位既不登记,又不申报检验,投入运行且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10万元罚款。
  
  二、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程序
  
  (一)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国家质检总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关于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的意见(从轻、减轻、从重或不予处罚),由案件承办机构或承办人员提出,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本单位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报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同意。未经集体审理并作出决定的,该处罚决定无效。
  
  (三)自由裁量的意见应当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中载明。
  
  (四)各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理由和根据。
  
  (五)全市质监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特别重大、复杂、疑难、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案件,必须报经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集体审查后作出决定;50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
  
  附件7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一、非法转让土地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裁量基准: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罚款;
  
  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未利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农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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