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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娄底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娄政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页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规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建设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上50%以下罚款。
  
  二、非法占地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裁量基准:
  
  1.非法占用一般耕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三、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裁量基准:
  
  1.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面积在1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2.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面积在10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占地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裁量基准:
  
  1.非法占用其他土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2.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五、不归还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裁量基准:
  
  1.拒不归还临时用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
  
  2.拒不交出应收回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转(出)让集体所有土地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裁量基准:
  
  1.属于其他土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罚款;
  
  2.属于耕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0%以上15%以下罚款;
  
  3.属于基本农田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5%以上20%以下罚款。
  
  七、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
  
  裁量基准:
  
  1.占用基本农田在5亩以下的,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2.占用基本农田在5亩以上的,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以每平方米40元罚款。
  
  八、无证开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其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定为小型以下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其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定为中型以上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越界开采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1.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情节较轻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下罚款;
  
  2.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情节较重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
  
  3.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
  
  十、违法转让矿产资源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裁量基准:
  
  1.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型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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