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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娄底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娄政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规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4.未经定点屠宰生猪10头以上的,处货值金额4.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
  
  1.情节轻微的,即屠宰设施和卫生条件较好,宰杀量不大,且认错态度好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即有一定的屠宰设施,卫生条件勉强可以,宰杀数量不太大,且有悔改表现的,对单位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即屠宰设施简陋,卫生条件较差,宰杀量较大,认错态度不好的,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即环境极差,宰杀量大,拒不接受处罚的,对单位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裁量基准:
  
  1.情节轻微的,即基本上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操作,但不完全到位,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即有30%的操作未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即有50%未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操作,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即50%以上未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操作,责令生猪定点屠宰厂(场)5日以内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裁量基准:
  
  1.情节轻微的,即属初犯,并有明确改正措施,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在2头以下的(含2头),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的,即虽有整改措施,但落实不力,常有此事发生,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在3-4头的(含4头),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即明知故犯,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在5-6头的(含6头),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即无整改措施,常罚常犯,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在6头以上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而批发酒的
  
  处罚依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裁量基准:
  
  1.情节轻微的,即批发量在3000公斤以内的(含3000公斤),并正在申办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的,即批发量在3000公斤以上4000公斤以下的(含4000公斤),但认错态度较好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即有批发量在4000公斤以上5000公斤以下的(含5000公斤),且属顶风作案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即批发酒类产品在5000公斤以上的,拒不按酒类批发要求办理批发许可的,处2.0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6
  
  
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
  
  设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一、特种设备罚款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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