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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娄底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娄政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8页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规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4、建设单位未能在责令限期补报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或者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达不到应当报送全部资料的1/2,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4万元罚款。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量基准:
  
  1、丙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乙级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乙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甲级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丙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甲级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量基准: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中的一般条款,但未造成影响,且及时主动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中的一般条款,但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造成一定影响但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乡规划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五、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1、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乡村规划编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响或者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2、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城镇规划编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响的。
  
  (二)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1、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乡村规划编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2、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但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三)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1、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乡村规划编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2、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城镇规划编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裁量基准:
  
  (一)已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高于现状的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响,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二)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1、已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高于现状的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但尚可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2、无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相对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响的。
  
  (三)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1、已具备一定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高于现状的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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