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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检出不合格项目有三项以上(含三项)的; (2)检出的不合格项目为严重影响药品疗效和安全性的无菌、热原、异常毒性项目的; (3)药品成分的含量低于标示量百分之十以上的; (4)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按劣药论处的六项情形中,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或属上述六项任何一项且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有上述一项不符合规定,经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5)明知药品的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继续销售该劣药的; (6)更改有效期或生产批号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顶格处罚): (1)生产、销售的劣药,属于特殊管理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药品的; (2)生产、销售的劣药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生产、销售的劣药是用于赈灾,或者治疗突发性传染病的。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从轻处罚): (1)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的; (2)违法行为时间短,情节轻,涉及面小的; (3)提供者非故意,且不知道属于假劣药品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违法收入1至2倍的罚款(从重处罚): (1)提供者明知其为假劣药品的; (2)其他社会危害性大或存在主观故意事实证据的; (3)当事人主动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违法收入3倍的罚款(顶格处罚): (1)因提供的便利条件,假劣药品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因提供的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裁量基准: 1.经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仍发现严重缺陷但未造成药品质量问题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千元的罚款(从轻处罚)。 2.经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1)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发现严重缺陷两至三项的; (2)提出书面延期改正申请并经批准,但在延期内仍未改正的。 3.经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建议国家局撤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顶格处罚): (1)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出现严重缺陷三项以上的; (2)缺陷条款已经影响了药品质量,导致假、劣药品出现,或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六、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1)违法购进的药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质量合格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态度较好的; (2)违法购进的药品,销售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地现货销售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3至4倍的罚款(从重处罚): (1)所购药品中有假劣药品的; (2)明知对方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向其购进药品的; (3)当事人在购进药品后,发现是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销售该药品的; (4)十二个月内发生两次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行为的; (5)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超出本企业药品经营范围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顶格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