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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娄底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娄政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3页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规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30万元。下列情节属严重的行为: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投入使用60日以上的,室内装修工程投入使用30日以上的。②经消防部门检查发现有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三处以上的。③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总投资1亿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工程总投资100万以上的。④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建筑面积大于8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三、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开业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量基准:
  
  1、情节轻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下列情节属轻微的行为:①公众聚集场所开业10日以内的。②公共娱乐场所总投资50万元以内的。③公共娱乐场所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的。④经消防部门检查未发现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情形的。
  
  2、情节较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情节较重的情节:①公众聚集场所开业10日以上20日以内的。②公共娱乐场所总投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③公共娱乐场所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④经消防部门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一至二处的。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0万元。下列情节属严重的行为:①公众聚集场所开业20日以上的。②公共娱乐场所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③公共娱乐场所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④经消防部门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三处以上的。
  
  附件12
  
  
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裁量基准:
  
  1、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 人死亡的,对事故单位处15万元的罚款
  
  2、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对事故单位处20万元的罚款
  
  3、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的,对事故单位处30万元的罚款
  
  4、发生较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的,对事故单位处35万元的罚款
  
  5、发生较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的,对事故单位处40万元的罚款
  
  6、发生较大事故造成6人死亡的,对事故单位处45万元的罚款
  
  7、发生较大事故造成7-9人死亡的,对事故单位处50万元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裁量基准: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量基准: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处罚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裁量基准:对一般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的罚款;对较大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的罚款;对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的罚款。
  
  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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