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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情节一般的,即“轻微”情形、“严重”情形以外的其余情形,对上述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5.5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11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裁量基准: 1.水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 (1)情节轻微的,即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或者主动改正、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6倍以上3.2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私设暗管”偷排的,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的,为规避监管私自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方式或采样点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轻微”、“严重”以外的情形,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5倍以上4.1倍以下的罚款。 2.大气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 (1)情节轻微的,即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或者主动改正、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8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8.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轻微”、“严重”以外的情形,处5.5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污染防治设施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裁量基准: 1.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水污染防治设施 (1)情节轻微的,即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改正、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4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6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轻微”、“严重”以外的情形,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1)情节轻微的,即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改正、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轻微”、“严重”以外的情形,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有关规定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裁量基准: 1.违反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1)情节轻微的,即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改正、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8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拒绝申报、态度恶劣、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处8.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轻微”、“严重”以外的情形,处5.5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1)情节轻微的,即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改正、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拒绝申报、态度恶劣、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轻微”、“严重”以外的情形,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5 娄底市商务局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一、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裁量基准: (一)货值金额可以确定的: 1.未经定点屠宰生猪4头以下的(含4头),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2.未经定点屠宰生猪5头到7头的(含7头),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未经定点屠宰生猪8头到10头的(含10头),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