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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娄底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娄政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规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3)情节一般的,即“轻微”情形、“严重”情形以外的其余情形,对上述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5.5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11万元以上14.6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裁量基准:
  
  1.水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
  
  (1)情节轻微的,即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或者主动改正、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6倍以上3.2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私设暗管”偷排的,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的,为规避监管私自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方式或采样点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轻微”、“严重”以外的情形,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5倍以上4.1倍以下的罚款。
  
  2.大气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
  
  (1)情节轻微的,即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或者主动改正、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8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8.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轻微”、“严重”以外的情形,处5.5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污染防治设施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裁量基准:
  
  1.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水污染防治设施
  
  (1)情节轻微的,即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改正、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4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6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轻微”、“严重”以外的情形,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1)情节轻微的,即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改正、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轻微”、“严重”以外的情形,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有关规定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裁量基准:
  
  1.违反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1)情节轻微的,即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改正、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8万元以上4.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拒绝申报、态度恶劣、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处8.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轻微”、“严重”以外的情形,处5.5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大气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1)情节轻微的,即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主动改正、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即拒绝申报、态度恶劣、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轻微”、“严重”以外的情形,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5
  
  
娄底市商务局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一、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裁量基准:
  
  (一)货值金额可以确定的:
  
  1.未经定点屠宰生猪4头以下的(含4头),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
  
  2.未经定点屠宰生猪5头到7头的(含7头),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未经定点屠宰生猪8头到10头的(含10头),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4.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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