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中型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上0.8倍以下罚款; 3.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0.8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十一条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六款。 裁量基准 1.破坏性较小,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矿产损失价值10%以下罚款; 2.破坏性较大,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相当于矿产损失价值10%以上30%以下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3.破坏严重的,造成损失20万元以上的。处以相当于矿产损失价值30%以上50%以下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附件8 娄底市规划局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一、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1、不按审批图纸实施,少建或不建绿化、环卫、服务、市政公共等配套设施,但未占用规划用地,尚可改正的; 2、擅自改变规划审批外立面色彩的; 3、收到《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无继续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且能够主动配合,积极加以整改,恢复合法原状的; 4、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1、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外立面的; 2、违反用地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经检查发现后,尚可改正的; 3、擅自增加建设工程层数、高度,能够满足结构安全、间距、通风、采光等要求,未超过建筑物控制高度,且相邻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 4、其他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一般违法情形。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1、侵占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进行建设的; 2、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军事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3、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的; 4、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擅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严重影响市容景观或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 5、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及其保护区域造成重大破坏的; 6、在规划确定的禁止或控制区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的; 7、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标准,影响相邻的建筑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等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8、其它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或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规定,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1、建设工程属于商品住宅、经营性用房的; 2、不按审批图纸实施,少建或不建绿化、环卫、服务、市政公共等配套设施,并占用其规划用地进行建设的; 3、《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下发后继续违规建设的; 4、暴力抗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取证的; 5、其它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裁量基准: 1、有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补报。 2、建设单位未在责令限期补报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达到应当报送全部资料的1/2以上,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1万元罚款。 3、建设单位未在责令限期补报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的竣工验收资料达到应当报送全部资料的1/2以下1/3以上,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