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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娄底市政府
【发文字号】 娄政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5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9页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规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2、无资质等级证书的行政相对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的
  
  处罚依据:《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裁量基准:
  
  1、未取得《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但尚未造成影响,属一般违法行为的,处以1万元罚款。
  
  2、未取得《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3、有未取得《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并造成重大影响,属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附件9
  
  
娄底市建设局罚款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一、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裁量基准:
  
  1、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一般情节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2、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一般情节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施工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一般情节的,对施工单位处以8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二、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裁量基准:情节轻微的,对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一般情节的,对建设单位处以3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
  
  三、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裁量基准:情节轻微的,对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一般情节的,对建设单位处以3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裁量基准:情节轻微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一般情节的,对建设单位处以7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未按图施工、违规加层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裁量基准:情节轻微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一般情节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六、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裁量基准:情节轻微的,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一般情节的,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七、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裁量基准:情节轻微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一般情节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八、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将不合格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十九条。
  
  裁量基准:情节轻微的,对监理单位处以50万元罚款;一般情节的,对监理单位处以7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监理单位处以100万元罚款。
  
  九、施工单位未组织责任主体进行地基验槽和基础验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十八条。
  
  裁量基准:情节轻微的,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一般情节的,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3%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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