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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能够及时提供购销合同、合法的票据、交易对方许可证、委托代理证等资质文件材料的;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具备有潜在隐患的; (5)积极配合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潜在隐患的。 附件2 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裁量基准: 1、情节轻微的,处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罚款。情节轻微情形:①招标金额在200万元以下;②执法部门查出其违法行为后,积极主动纠正其违法行动,依法进行招标的; 2、情节比较严重的,处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七罚款。情节比较严重情形:①招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②执法部门查出其违法行为,多次督促后,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招标的; 3、情节严重的,处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八点五罚款。情节严重情形:①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②执法部门查出其违法行为,责令其纠正,置之不理,造成较大损失和比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情形:①招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②执法部门查出其违法行为,责令其纠正,置之不理,造成巨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③暴力抗法,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附件3 娄底市经济委员会 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一、违章用电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裁量基准: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1.初次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2.再次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处5000元以下罚款。 3.三次以上(含三次)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处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 1.初次擅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2.拒绝改正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按私自增加容量每千瓦(或千伏安)处罚款100元,累计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用电指标的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用电指标用电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四)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 1.初次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再次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三次以上(含三次)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3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迁移、变更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的 1.擅自迁移、变更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设备,不构成窃电和超指标用电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危及电网安全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再次危及电网安全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万元以下罚款。 3.三次以上(含三次)危及电网安全的下达中止供电命令,并处以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 1.未经供电企业许可,初次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