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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延续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适用单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适用并处。 罚款自由裁量权基准应当提交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法制部门应当就实施主体、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对依法确定的基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同时,应接受监督,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罚款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罚款自由裁量权基准及时调整,并按照上述步骤予以修订。 规范罚款自由裁量权基准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七)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制度 1.制定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听证、审核、批准程序、批准权限等具体规定。 2.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人员调查终结时,初步结论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初审,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案件较多的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室。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依法告知听证权利或者没有依法组织听证以及违反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7.所有处罚案件必须有结案报告。 三、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一)成立“娄底市规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市政府法制办。 (二)分阶段逐步推进。规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首先在涉及产业发展的领域展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已制定本部门部分罚款自由裁量权基准(见附件)。县(市、区)及市直其他单位可以上述12家单位的基准为模本,全面跟进,确保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此项工作任务,推动我市行政执法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各级政府要将规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和本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和规范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或者不执行处罚基准制度规定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2.娄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3.娄底市经济委员会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4.娄底市环保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5.娄底市商务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6.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7.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8.娄底市规划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9.娄底市建设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10.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部分) 11.娄底市公安消防支队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12.娄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附件1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一、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