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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裁量基准: 1.尚在从事设计活动,未赋予生产的,予以取缔,免除罚款。 2.已设计完成,赋予生产单位生产形成产品尚未销售的,对其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及生产的单位予以取缔,停止销售,处罚款5万元。 3.已设计完成,并交付生产销售,尚未发生压力容器安全事故的,对设计和生产单位予以取缔,处罚款10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设计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生产、销售,交付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在使用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设计、生产单位予以取缔,处罚款15-20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三条 裁量基准: 1.尚在制造中,未发生销售使用情况的,责令改正,免除罚款。 2.已制造形成产品,尚未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罚款5万元。 3.制造的产品已销售使用,尚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产品,处罚款10万元。 4.非法制造的产品销售后发现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罚款15-20万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 裁量基准: 1.正在生产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免除罚款。逾期不予改正的,处罚款2万元。 2.所制造的产品未经型式试验合格进行销售的,处罚款5万元。 3.所制造的产品不经型式试验合格销售给用户,且发现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的罚款。 (四)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 裁量基准: 1.尚在制造、安装、改造活动中的,予以取缔,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的,免除罚款。 2.已经制造、安装、改造完成的,尚未销售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安装、改造的,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或在限期内改由有许可资质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罚款10万元。 3.擅自制造的特种设备及其元件已经销售,尚未发现安全隐患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产品,处罚款25万元;擅自安装、改造,不执行责令恢复原状和逾期未由取得许可资质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使非法安装改造的特种设备带着安全隐患运行的,予以取缔,处25万元的罚款。 4.非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及其元件,在使用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人员财产损失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0万元的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安装、改造的特种设备,拒不执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整改意见,仍使设备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改由取得许可资质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以上两种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处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 裁量基准: 1.未按规范要求附有文件材料,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能补齐到位的,免除行政罚款。 2.责令改正逾期不执行,但设备尚未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10%的罚款。 3.情节较为严重,逾期不改正,且设备已经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0%罚款。 4.情节严重,拒不改正,有意逃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维护保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