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裁量基准: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处以5万元罚款; 2、没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8万元罚款; 3、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十一、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裁量基准: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处以1万元罚款。 2、没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以2万元罚款。 3、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处以3万元罚款。 附件10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部分) 一、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裁量基准: 1.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内的,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l万元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12月以内的,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超过1万元、2万元以下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12个月以上的,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超过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 4.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无照经营 处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量基准: (一)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l.无照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内,且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2.无照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照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无照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内,且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无照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无照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无照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且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无照经营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照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