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11-05-01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

[接上页]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共审查立案7841969件,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130742件,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9656.47万元。在立案阶段调解处理了大批民商事纠纷案件。接待群众来访895016件(次),同比下降20.25%,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登记来访73500件(次),同比上升9.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登记来访821516件(次),同比下降22.12%。各级人民法院共收到来信403764件,同比下降8.16%,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共收到群众来信158593件,同比上升15.9%;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收到群众来信245171件,同比下降19.03%。

  (二)制度建设情况

  --大力开展立案窗口制度建设,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和人民来访接待室自2009年底投入使用以来,硬件设施明显改善,安保措施进一步加强。逐步探索信访接待工作新模式,改变原有接访、办案相对分离的工作方式,实行合议庭从接谈、审查、立案到判后答疑全过程负责的模式,接谈效率不断提高。改进登记方法,用绿、黄、红三种颜色的表格分别标识初访、重复访和越级访,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疏导,优先接待初访,及时分流越级访和重复访,信访秩序明显好转。创新接谈方式,对于上访数量较大的民事和行政类案件,实行预约接谈制度,来访人员等候时间大幅缩短。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5个指导检查组,赴全国法院进行窗口建设的督导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工作,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窗口建设活动中便民、利民特色凸显,硬件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立案调解工作得以深入开展,立案信访窗口功能和制度建设迈上新台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坚持做到窗口名称、外观标识、功能设置、装备配置、文明用语、工作制度“六统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充实窗口内容,建立信访网络在线服务平台,提供诉讼指引、风险告知、查询咨询、联系法官、信访投诉、判后答疑等服务,拓展窗口功能,增强司法能动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限时办结制度,基层人民法院对起诉材料齐全的,普遍能在半小时内办完立案手续,当日立案率达95%以上。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创新立案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立案窗口繁简分流功能,立案阶段化解矛盾纠纷逾四成。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完成了立案信访窗口的建设和改造任务,窗口功能更加完善,制度规范更加健全,诉讼服务更加到位,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形成一大亮点,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赞誉。

  --创新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开展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苏州市组织召开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工作会议,制定《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活动工作方案》,从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抽调16名法官,指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任审判长,组成四个巡回审判合议庭,加强对重点信访地区清积工作的督导力度,将巡回办案与日常办案结合起来,使清积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结合,通过办理重点案件促进全面工作,集中清理化解了一大批信访积案。二是发布《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对经中央政法委批准终结的案件,不再重复登记、重复处理,确定案件终结后的稳控责任单位,巩固清理积案工作成果。各高级人民法院普遍开展了终结工作,畅通涉诉信访案件出口,促进工作良性循环。三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统计通报考评工作规定(试行)》,改革通报考评机制,明确考评标准,完善涉诉信访评估体系,科学考查各级法院信访工作质效。充分发挥统计分析促进涉诉信访工作科学化的基础作用,强化统计通报督促警示力度,推动源头治理工作。四是组织召开全国法院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各级人民法院在涉诉信访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用群众工作统揽涉诉信访工作,开创涉诉信访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七、加强审判监督工作,依法纠正错误裁判,促进司法公正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审判监督职能,端正审判监督工作理念,创新审判监督纠错机制,及时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错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促进了司法公正。

  (一)案件审理情况

  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21643件,同比下降4.06%;审结130742件,同比上升4.31%;经审查决定再审26800件,决定再审案件占同期全部诉讼案件的0.34%。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