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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依法妥善审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权利。为应对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施行给审判监督工作带来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四个方面下功夫,确保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优质高效审结。一是在畅通申诉、申请再审渠道上下功夫,普遍设立了专门窗口、专门人员负责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只要是法定的主体,在法定的期限内,以法定的再审事由,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的,一律及时受理。二是在提高办案效率上下功夫,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大部分案件都在三个月法定期限内审结,全国法院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结案率达到86.08%。三是在确保程序公正上下功夫,根据案件情况采取阅卷、询问等多种审查方式,注重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全面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正当的程序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促进纠纷解决。四是在确保案件质量上下功夫,围绕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审查,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依法提起再审;申诉、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案件,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依法及时纠正错误生效裁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纠错”理念,及时、彻底地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尽快平息社会矛盾、稳定社会关系。全年审结各类再审案件46214件,其中改判11729件,发回重审5595件,再审改判与发回重审案件占同期全部诉讼案件的0.22%。 加强对重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对于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长期久拖不决的重大刑事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加大审查和办理力度,指导下级法院,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协调合作,确保冤假错案得到及时纠正并稳妥处理。 加大对民事再审案件调解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民事案件再审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消除了一些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法院成功调解了一大批纠纷持续时间10年以上、牵涉问题多、社会影响大的复杂疑难再审案件,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了历经九次审理的黄僚才等4人与田东县电力公司供电合同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了诉争16年的四川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与乐山大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了历时13年的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与澄迈县南燕建筑工程公司、海南马村港港务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通过接受抗诉、启动再审,依法维护司法公正。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对生效裁判的抗诉案件9749件,同比上升4.47%,其中,改判1928件,发回重审721件,同比分别下降4.41%和1.5%。 与检察机关共同规范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沟通,深入推进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运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主动加强与当地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通过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共同推动抗诉再审工作的规范化。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民事抗诉和再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会议纪要》。 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抗诉再审案件矛盾化解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建立良性互动的协同调解机制,从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不同角度,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同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民事抗诉案件调解工作情况,商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方案,还会签《关于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建立协同调解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召开调解工作座谈会,形成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民事抗诉案件调解工作的座谈会纪要》,经过两院共同努力,近年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抗诉案件调解率高达41.9%。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该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案件检察和解和再审调解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的实施办法(试行)》,在工作中加强衔接与配合,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