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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11-05-01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3页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

[接上页]
--不断加强司法公开。为了更好地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的成果,将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抓实抓出成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全国法院确定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家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同时发布《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要求全国各示范法院严格按照示范标准,全方位地开展司法公开工作,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司法公开宣传月活动,有效地宣传和推进司法公开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进一步明确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个方面必须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全面改版政务网站,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完善群众旁听庭审、裁判文书网上发布、诉讼档案查询、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等制度,为促进司法公开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参加审判活动的范围,人民陪审员全年参与审判案件912177件,同比上升44.33%,有效发挥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

  --完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确立“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建立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政策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政策的落实,大幅度提高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切实保障人民法院的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得到有效保障、办案条件得到切实改善、办案效率和质量得到稳步提升、“收支两条线”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

  --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上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上对下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构建科学的审级制度,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意见》还规范了发回重审程序,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在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内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从指导性案例的筛选、适用等方面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框架,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审理相关案件。

  

  [1]审结案件含上年旧存,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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