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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11-05-01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6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

[接上页]
--加强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大陆与台湾实现“三通”后,两岸经贸互补互利,贸易总量和投资大幅增加。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实施,使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呈现更加强劲的发展势头。为有效应对区际民商事纠纷数量持续上升的新情况,人民法院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方便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依法平等保护内地与台湾及港澳地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涉台民商事案件3750件,同比下降 5.14%,审结一审涉港民商事案件7972件,同比上升20.22%,审结一审涉澳民商事案件422件,同比上升28.27%,有力促进了两岸合作和港澳经济的发展。

  2、制度建设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等形式,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确保司法公正。针对因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的外资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持续上升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发布《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外商投资营造公平、透明、稳定的司法环境;发布《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明确涉台民商事法律适用规则;发布《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保障海上运输业和保险业的稳步发展;制定《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发布《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边境地区的经贸往来和经济繁荣。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省苏州市设立涉外审判调研基地,充分利用苏州涉港、涉台案件类型多、新问题多的基础性优势,加强涉外审判理论研究,指导涉外审判实践。

  --以精品战略保障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和海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了实施精品战略的总体发展思路,并将2010年确定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年”。建立案件质量定期评查制度,首次对山东、河南等14个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600余件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进行了重点评查,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使办精品案件、树“品牌效应”的意识深入人心;确立判前沟通机制,加强上下级法院在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或提审案件的判前沟通,尤其是加强对案情复杂、矛盾尖锐、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群体性案件的沟通协调,力争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开展全国涉外商事海事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发挥精品案件的示范效应。组织全国法院涉外民商事法官和海事法官的业务培训,促进法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落实精品战略,提高审判质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的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办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及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总结25年来的审判实践,出版了《涉港澳商事案例精选评析》等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系列丛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深入推进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在涉外审判领域化解社会矛盾工作。

  --着力推进审判工作机制的创新。探索建立涉台审判工作新机制,引导台商比较集中的江苏、天津、福建、广东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组建涉台案件审判庭或合议庭,并尝试选择长期在大陆生活的台湾居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支持贵州、云南、江苏等地环保法庭的建设,推动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积极回应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关切,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调研,明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解决环境公共利益受损时的代表主体缺位问题;建立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之间的长效联络机制,提高仲裁司法审查水平。

  二、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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