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关于到岸价格,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填报的价格数据。 朗盛比利时公司 (lanxess nv) 1.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经初步审查,决定暂不接受公司关于型号划分的主张。在初裁评论中,公司提出欧盟内销售的己内酰胺与对中国出口的普通己内酰胺属于不同的型号,并提供了公司产品编码等证明材料。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型号划分的主张,采用生产成本、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结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及费用情况。关于生产成本,该公司在答卷中填报了调查期内的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等。调查机关经审查决定接受公司答卷中填报的生产成本数据。关于该公司的费用及其分配情况,该公司在答卷中填报了调查期内发生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并按照销售额对相关费用进行了分配,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利润情况。公司在答卷中填报了调查期内的利润情况,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司填报的数据计算方法不能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利润情况,决定采用可获得的其他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实现的利润率作为计算的基础。 在以上调查基础上,调查机关确定了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关于发票折扣、回扣、内陆运费、信用费用、佣金等主张,并对公司填报的包装费用进行了调整。在初裁评论中,公司未对此提出评论意见。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关于国际运费、国际运保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4.到岸价格(cif价格)。 关于到岸价格,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填报的价格数据。 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 (ube chemical europe, s.a.) 1.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关于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相似性以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对公司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期内公司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欧盟内销售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欧盟内销售中,关联公司交易价格明显低于非关联公司交易价格,关联交易价格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价格水平。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时排除这部分关联交易。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调查期内公司从其他公司购买过己内酰胺产品。公司称,从其他公司购买的己内酰胺产品只在欧盟内销售,并且无法区别公司产品与外购产品。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时不排除这部分外购产品交易。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生产成本及费用情况。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主张用副产品销售净收入冲抵己内酰胺产品生产成本的理由并不充分,决定暂不接受公司的这一主张。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确定,将副产品销售净收入冲抵己内酰胺产品生产成本符合公司财务制度要求。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关于用副产品销售净收入冲抵己内酰胺产品生产成本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及其分摊情况。关于部分销售费用,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填报的部分销售费用分摊方法不合理,暂根据公司答卷数据对这部分销售费用做相应调整。在实地核查中,该公司向调查机关详细解释了这部分销售费用的填报依据和填报方法,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进一步核实,调查机关确定公司填报的这部分销售费用情况属实,决定在终裁中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