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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8号
【颁布时间】 2011-10-18
【实施时间】 2011-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8页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8号――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接上页]
对于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欧盟公司

  1.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

  (dsm fibre intermediates b.v.) 2.3%

  2.朗盛比利时公司

  (lanxess nv) 3.4%

  3.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

  (ube chemical europe, s.a)  2.6%

  4.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

  (basf antwerpen n.v.) 3.1%

  5.道默有限公司

  (domo caproleuna gmbh) 3.2%

  6.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

  (zaklady azotowe w tarnowie-moscicach s.a.) 4.9%

  7.波兰普瓦维股份公司

  (zaklady azotowe "pulawy" s.a.)4.4%

  8.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25.5%

  美国公司

  1.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

  (dsm chemicals north america, inc.)  2.2%

  2.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

  (honeywell resins & chemicals llc) 3.6%

  3.巴斯夫美国公司

  (basf corporation)2.5%

  4.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24.2%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采集的相关证据显示,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口数量和倾销幅度不属于可忽略不计范围,且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用途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综合分析后,调查机关认为,对来自欧盟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己内酰胺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初裁前,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在其《关于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案的无损害抗辩书》中主张,从西班牙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不足3%,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主张应将西班牙应从被调查地区中排除,不应进行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累积评估,前提条件之一是欧盟和美国的进口数量均不属于可忽略不计。西班牙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并不是本案单独被提起的被调查国家,调查机关不用单独考虑其进口数量的变化情况。调查证据显示,本案调查期内欧盟合计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对包括西班牙在内的欧盟被调查产品和美国被调查产品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关于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中主张,欧盟被调查产品与美国被调查产品的竞争条件具有显著差别。首先,从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无论绝对数量还是相对市场份额都在大幅增加,而从美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却在减少;其次美国进口产品的价格与欧盟进口产品的价格具有显著差异。因此本案适用累积评估是不适当的。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美国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重复了其上述主张。

  调查机关认为,第一,美国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对被调查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用途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的初裁决定中的相关认定没有提出任何评论和异议;第二,本案证据表明,欧盟和美国被调查产品无论是在进口数量、市场份额,还是在进口价格等方面的变化趋势都基本相同。在整个调查期内,两国(地区)进口绝对数量及所占中国市场份额总体均呈上升趋势,价格均呈下降趋势。因此,调查机关维持初裁决定中的认定,将两国(地区)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造成国内产业的损害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持续增长趋势。2007年、2008年和2009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14.09万吨、15.54万吨和24.60万吨。2008年和200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了10.28%和58.33%。

  2.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所占份额。

  调查期内,随着进口数量的增长,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不断上升。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别为18.15%、21.19%和26.18%。2008年和2009年市场份额分别比上年增加3.05和4.99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的绝对进口数量由2007年的14.09万吨增至2009年的24.60万吨,年平均增长率达32.14%,高于国内表观需求量的增幅;所占中国市场份额由2007年的18.15%提高到2009年的26.18%,累计增长了8.0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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