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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查表明,两家申请人企业的相关经营和财务数据经过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会计政策、做帐方法符合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的经营和财务数据也进行了现场核实。两家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经营和财务数据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4.调查期之外数据和信息的认定问题。 相关利害关系方主张,2010年以来,国内己内酰胺的价格以及利润等状况明显改善,不存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调查机关应对调查期外的信息进行考虑。 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调查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期间是一段有限制的、特定的时间。如果不能将产业损害调查限制在一个特定的参考期间,将可能导致无限期的调查。只有将产业损害调查期规定为一个限定的期限,且这个期限不应受到调查进程的影响,才能为调查机关的裁定提供客观和公正的依据。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调查机关未收到利害关系方就本案调查期设定提出的异议。因此,调查期内的证据和事实是调查机关对损害、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最终裁定的依据。 相关利害关系方虽然提出调查期后国内产业己内酰胺的价格以及利润等状况明显改善,但并未向调查机关提供客观的、充分的,可供核实的证据证明此情况是无可置疑的、持续不断的,并且是非人为的行为,更不是由于利害关系方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调查机关认为,不能基于此得出在本案进行调查的期间内国内产业没有发生损害,没有必要实施临时措施的结论,也不能否认调查机关依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的事实和证据做出的裁定的合理性。 (三)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其他已知的可能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的调查表明,调查期内,国内己内酰胺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情况。 除被调查国家(地区)外,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己内酰胺产品的国家还有俄罗斯、日本、泰国、韩国、白俄罗斯、乌克兰、墨西哥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被调查国(地区)和非被调查国家(地区)进口产品占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呈相反变化趋势。被调查产品所占比例由2007年的29.82%升至2008年的34.52%,2009年进一步升至40.92%;非被调查国(地区)进口产品所占比例则逐年大幅下降,由2007年的70.18%降至2008年的65.48%,2009年进一步下降至59.08%。 调查期内,非被调查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增幅远远小于被调查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增幅。与2007年相比,2009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大幅增加了75%,非被调查国(地区)仅增加了7%。而且,2008年,非被调查国家(地区)的进口数量比上年减少了11%。 在价格上,2009年与2008年相比,被调查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平均价格降幅为34.29%,非被调查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平均价格降幅为31.26%,就平均价格降幅而言,非被调查国家比被调查国家(地区)低3个百分点。 综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己内酰胺不能否定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的因果关系。 2.国内同类产品需求情况。 近年来,下游锦纶纤维和工程塑料等产业的快速发展,刺激了国内锦纶6切片产业的发展,进而带动了市场对己内酰胺的需求。调查期内国内己内酰胺的表观消费量呈上升趋势,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分别为77.65万吨、73.31万吨和93.97万吨。2009年比2007年增长21.02%,比2008年增长28.18%,2007年至2009年年均增幅达10.01%。国内市场一直处于供不足需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状况却出现恶化趋势。因此,国内己内酰胺产业受到的损害不是因为市场需求状况变化造成的。 3.消费模式的变化情况。 国内没有限制消费己内酰胺的政策变化,也没有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而导致国内己内酰胺市场需求萎缩。因此,国内产业目前正在遭受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需求变化和消费模式变化造成的。 4.国内外竞争状况和技术进步以及企业自身原因。 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技术基本上是从国外引进,经过不断自主创新,已经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技术,生产出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质量基本相同,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国内己内酰胺生产企业基本上都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国内产业遭受的亏损不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