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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查机关对公司倾销调查期内欧盟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关于生产成本,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数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关于费用数据及分摊情况,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公司及其欧盟内关联贸易商填报的费用数据,并按照销售收入比例重新进行了分摊。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公司及欧盟内关联贸易商为答卷中填报的费用分摊情况提供了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决定接受答卷填报的分摊情况。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使用产品单位生产成本加调整后的每单位产品所分摊的该公司及其欧盟内关联贸易商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来确定该公司欧盟内关联贸易商转售产品的单位成本。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产品单位生产成本加最终确定被调查产品所应分摊的公司及欧盟内关联贸易商的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来确定欧盟内转售产品单位成本,并考虑公司的主张,在公司总费用中减去了公司实际支付欧盟内关联贸易商的相关费用。 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填报的生产成本和调整后的费用对公司欧盟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期内,公司欧盟内关联贸易商转售交易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其欧盟内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交易之后的欧盟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以公司的第三国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材料暂接受了该公司填报的其它折扣、内陆保险费、内陆运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材料暂接受了该公司填报的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输保险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初裁中,调查机关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增加了关联贸易公司佣金的调整。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关联贸易公司在出口销售中实际承担的是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出口销售部门的职能,双方之间并无明确的代理关系。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不再对该项费用进行调整。 4.到岸价格(cif价格)。 关于到岸价格,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填报的价格数据。 道默有限公司 (domo caproleuna gmbh) 1.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答卷中关于欧盟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产品不分型号的主张。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对公司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欧盟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欧盟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公司欧盟内销售全部是销售给非关联最终用户。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以公司销售给欧盟内非关联最终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经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对公司倾销调查期内欧盟内销售是否低于成本进行了审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及费用数据,并将费用数据按照直接费用归集和间接费用依据销售收入比例分摊的方法进行了重新调整。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中的认定。调查机关根据生产成本和调整后的费用数据,对公司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调查期内公司欧盟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欧盟内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全部欧盟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