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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关于因开工不足产生的固定成本损失不能作为生产成本而应作为销售和管理费用进行分摊的主张。在实地核查中,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供了其国内关于固定成本损失处理的法律依据。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关于固定成本损失分摊主张。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填报的部分管理费用分摊方法不合理,并且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该费用分摊理由,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对这部分管理费用进行适当调整。 调查机关根据调整后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对公司欧盟内销售的同类产品进行了低于成本测试。调查期内公司欧盟内销售中低于加权平均成本的销售数量占其欧盟内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交易后的欧盟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在初裁中,对于通过第三国非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的交易,调查机关暂依据该公司销售给第三国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香港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的交易,调查机关暂依据香港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填报的内陆运费、内陆保险费、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关于其他折扣项目,在初裁中,由于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公司关于其他折扣项目的调整主张。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了公司收款凭证等财务记录,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确定公司填报其他折扣项目情况属实,决定在终裁中接受公司关于其他折扣项目的调整主张。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填报的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信用费用、出口检验费等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 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关于包装费用,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交易的被调查产品均为袋装固态产品,在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均为液态产品,二者包装形式存在明显区别,决定对公司的出口价格中增加包装费用调整。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核实了公司将液态己内酰胺产品转化为固态产品的包装费用数据。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公司实际发生的包装费用数据对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包装费用调整。 在初裁中,对于通过香港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调查机关暂决定在调整项目中增加对关联贸易公司佣金的调整。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通过香港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时,需向关联贸易公司支付有关费用,调查机关决定以公司向关联贸易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为基础,增加对这部分出口交易的其他销售费用调整。 4.到岸价格(cif价格)。 关于到岸价格,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填报的价格数据。 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 (basf antwerpen n.v.) 1.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答卷中关于欧盟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相同,产品不分型号的主张。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对公司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欧盟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欧盟内销售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以公司欧盟内关联贸易商向欧盟内非关联客户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