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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国内销售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的主张,采用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决定维持初裁中的认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生产成本及费用情况。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未接受公司关于其他成本的主张。在初裁后的评论中,公司对其他成本的发生原因及内容进行了解释。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该部分成本实际是公司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应该作为公司实际成本的一部分。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答卷中填报的生产成本数据。关于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中的认定。 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填报的生产成本和费用对公司国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期内公司国内销售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其国内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之后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在倾销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以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关于回扣、内陆运费、内陆运输保险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关于共享金融服务费用,公司在实地核查中进行了解释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予以接受。 (2)关于出口价格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关于国内运费、国内运保费、国际运费、信用费用、包装费用等调整主张,并增加了关联贸易公司佣金的调整。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填报的国际运输保险费用实际由关联贸易公司支付,且已经包含在佣金调整项目中,决定在终裁中不再对该项费用进行调整。 4.到岸价格(cif价格)。 关于到岸价格,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公司填报的价格数据。 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 (honeywell resins & chemicals llc) 1.正常价值。 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答卷关于型号划分的主张,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确定公司型号划分的主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在公司生产的三种型号产品中,商品级和ep级这两种型号产品在国内和对中国出口均有销售,另一种型号产品未对中国出口,调查机关暂以公司商品级和ep级这两种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同类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调查机关对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产品占同期向中国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产品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国内销售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暂认定该公司商品级和ep级这两种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全部是销售给非关联最终用户,决定暂以该公司销售给国内非关联最终用户的这两型号产品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审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生产成本及费用情况。在初裁中,公司报告的各型号产品生产成本是以销售数量为基础进行计算,调查机关认为该方法未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被调查产品及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决定暂以各型号产品的生产数量为基础来计算公司己内酰胺各型号产品的生产成本。经实地核查及进一步调查,由于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变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