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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8号
【颁布时间】 2011-10-18
【实施时间】 2011-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8号――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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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0年5月13日,调查机关向上述应诉生产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公司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上述应诉公司的答卷。

  2010年9月6日,调查机关针对应诉公司提交的倾销部分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应诉公司发放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部分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公司适当延期。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的答卷。

  2010年10月22日和29日,调查机关分别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第二次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反倾销调查第二次补充问卷的答卷。

  (3)有关利害关系方发表的意见

  调查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分别就本案调查中的有关问题发表了意见。

  ① 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的意见

  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和帝斯曼纤维中间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以下简称帝斯曼)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品排除请求》,主张其生产的己内酰胺主要用于生产高速纺丝产品,申请人生产的己内酰胺则主要用于帘子布市场,二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请求将用于民用高速纺生产用己内酰胺排除在调查范围以外。

  国内己内酰胺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己内酰胺反倾销案申请人对dsm产品范围排除申请的评论意见》,主张相关利害关系方的上述主张是一种简单的断言,且明显与事实不符,不应被采纳。

  ②关于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中存在法律缺陷及有关事实不能支持本次反倾销调查的意见

  道默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己内酰胺反倾销案申请书的初步评论》,认为本案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存在法律缺陷且有关事实不能支持本次反倾销调查。

  ③有关公司名称地址和对律师事务所授权的声明

  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英文名称及法定注册名称的声明》及《关于宇部化学欧洲公司终止对金杜的授权及对天地和的重新授权》;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地址更改的声明》、巴斯夫美国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巴斯夫美国公司中文名称的确认函》;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名称的确认函》;波兰普瓦维股份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波兰普瓦维股份公司名称的确认函》。

  ④有关涉案国驻华使馆发表的意见

  波兰驻中国大使馆贸易与投资促进处致函调查机关,申请作为本案利害关系方。

  ⑤有关应诉公司负责人及涉案国驻华使馆官员约见调查机关,对本案调查表示关注

  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荷兰驻华使馆商务参赞、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和巴斯夫美国公司代表、帝斯曼(中国)有限公司、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和波兰普瓦维股份公司代表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相关人员,对本案调查表示关注。

  ⑥己内酰案下游产业约见调查机关,对本案调查表示关注

  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己内酰胺下游产业锦纶产业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调查机关对以上有关利害关系方发表的意见均依法予以了考虑。

  (4)初裁前听证会

  2010年11月4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听证会,进一步听取了本案申请人、应诉公司以及下游产业对本案调查的意见。

  2010年11月10日,本案申请人及相关企业提交《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国内产业会后补充意见》;11月26日,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和帝斯曼纤维中间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提交了《关于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听证会国内产业会后补充意见的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听证会上有关利害关系方发表的意见及会后相关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确定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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