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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11年2月12日,调查机关收到国内己内酰胺产业申请人巴陵分公司和石家庄分公司提交的《申请人对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011年2月24日,调查机关收到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和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和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共同提交的对《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011年3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朗盛(比利时)公司提交的《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案的无损害抗辩意见》。 (2)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 2011年1月28日和2月21日,调查机关分别发出了《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补充通知》。3月11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经审查合格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进口商及其代理律师、国内生产者及其代理律师、部分下游用户、美国驻华大使馆等参加了听证会。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帝斯曼纤维中间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等各利害关系方围绕国内产业的范围、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分别陈述了各自的意见,提供了相应的材料。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本国政府就国内产业的范围、初裁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的问题等陈述了意见。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和长乐力恒锦纶科技有限公司就反倾销调查对下游的影响问题分别陈述了各自意见。 (3)终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1年2月21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己内酰胺反倾销案终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35号)。 2011年3月,调查机关分别对国内己内酰胺产业申请人石家庄分公司和巴陵分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就初裁后评论意见中,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查证和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实地核查后,上述2家企业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终裁前实地核查相关材料。 (4)听取国内己内酰胺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 2011年3月9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召开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2011]63号)。 2011年3月18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己内酰胺反倾销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上下游企业对本案的意见。己内酰胺上下游企业代表及经销商代表、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锦纶专业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参会的下游企业认为,国内己内酰胺生产企业的产能无法保证下游所需原材料的供应,反倾销加剧原材料供应紧张的局面,并导致原材料价格上涨,削弱下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参会的上游生产企业认为,反倾销不会对国内己内酰胺的正常供应造成不利影响,相反可以改善国内投资环境,解决国内己内酰胺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己内酰胺产业与下游行业是一种相互依存,共荣共衰的关系,二者的最终利益是一致的。 (5)信息公开及终裁前信息披露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公开资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2011年9月16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己内酰胺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披露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262号),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关于己内酰胺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商调查函[2011]263号),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2011年9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和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共同提交的《关于己内酰胺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的评论意见》。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