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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8号
【颁布时间】 2011-10-18
【实施时间】 2011-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2页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8号――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接上页]
道默有限公司、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以及帝斯曼等公司在其相关评论意见中主张,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增长是为了填补市场缺口,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国内市场存在供需缺口不能成为低价倾销的理由。被调查产品可以以合理、正常的价格向中国出口。本案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以明显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持续大量、低价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明显压低、抑制和削减,并直接导致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效益的严重下滑。而且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的增幅远远大于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幅。2008年,在国内表观消费量与2007年相比基本持平且略有下降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无论是绝对进口数量还是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却均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增幅分别为10.28%和3.05个百分点。尤其是2009年,国内表观消费量增长了28.18%,被调查产品绝对进口量的增幅为58.33%,超出表观消费量增幅30.15个百分点,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在2008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近5个百分点。

  而国内产业,在需求明显增长的情况下,2009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产量、开工率、销量、市场份额等指标没有获得增长,反而出现不同程度下降。

  因此,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导致了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持续下滑,产量、销量的增长低于同期表观消费量的增长,甚至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进而导致开工率、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并处于较低水平,国内产业的相关扩产计划推迟,产业发展受到明显冲击。被调查产品的持续大量低价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2.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指标的影响。

  相关利害关系方在评论意见中主张,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等指标总体呈上升趋势,库存下降,国内产业没有遭受实质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在评估国内产业损害时,任何一个或多个经济指标都不应当是决定性的。各个经济指标不是分开来单独审查的,不是每个指标都必须能够表明损害成立,而是要结合国内产业的特定市场状况,将各个经济指标结合在一起,从它们之间的总体变化和相互关系来考虑。这样作出的结论才是公正、客观的,才能真正反映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情况。

  调查期内,在国内产业处于发展期、市场需求旺盛且存在较大供需缺口的背景下,国内产业实施了装置的优化改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等经营性指标总体呈现一定幅度的增长是正常的。但是,整个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销量的增长明显低于同期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导致同类产品的开工率、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并处于较低水平。因此,相关指标的总体增长不等于国内产业没有受到损害,这些指标对发展期的国内产业的损害认定不具有决定作用,不仅不能改变国内产业的相关经营性指标在调查期内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并且从2009年开始明显恶化的现实,也不能改变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财务状况在整个调查期内持续恶化的状况。

  综上分析,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

  帝斯曼公司主张,石家庄分公司和巴陵分公司两家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状况截然不同,不能仅就石家庄分公司的个别情况而认定整个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

  调查表明,从单家企业来看,调查期内,在国内表观消费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巴陵分公司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及销量总体呈增长趋势。但是,2009年其同类产品产量的增幅已经远远低于表观消费量的增幅,二者相差28个百分点,销量甚至出现下滑趋势。而且,调查期内,巴陵分公司上述经营性指标的总体增长并没有给其带来相应的效益和利润。相反,巴陵分公司同类产品亏损严重,财务指标急剧恶化,巴陵分公司遭受了实质损害。

  分析其他指标,如开工率、销售收入、价格、利润、投资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等指标,在整个调查期内,石家庄分公司和巴陵分公司两家企业的总体变化趋势基本是相同的,均呈下降趋势。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无论是从单家企业,还是从两家企业合计或平均的数据变化情况来看,国内产业均遭受了实质损害。

  3.申请人同类产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问题。

  帝斯曼公司在其相关评论意见中对两家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能否代表国内产业真实状况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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