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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被调查产品名称:己内酰胺。 英文名称:caprolactam (简称“cpl”)。 分子式:c6h11no 化学结构式: ch2-ch2-ch2-ch2-ch2-c=0 1nh 1 物理和化学特征:己内酰胺在常温下一般为白色片状固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呈液体状态,有微弱的刺激性气味。固体己内酰胺易吸湿,手触有油性感,易溶于水,也溶于乙醇、乙醚、丙酮、氯仿和苯等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己内酰胺主要用于生产锦纶6切片,并进一步用于制作锦纶6纤维和尼龙6工程塑料等,广泛应用在毛纺、针织、机织、渔业、轮胎、工程塑料、薄膜以及复合材料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37100。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生产的己内酰胺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及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证据显示: 1.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 国内产业生产的己内酰胺与被调查产品的分子式、化学结构式完全相同、基本的物理和化学特性没有区别。产品在结晶点、色度、挥发性碱、铁、游离碱、高锰酸钾值等技术指标上相同或相近。国内产业生产的己内酰胺与被调查产品在质量水平上基本相同,能够相互替代。 2.生产工艺流程。 己内酰胺的生产工艺主要有三种,“环己酮-羟胺法”(以下简称“酮-胺法”)、“甲苯法”和“光亚硝酸法”。其中“酮-胺法”是全球生产己内酰胺最主要的生产方法,国内产业生产企业主要也是采用此种工艺路线。其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从荷兰引进的hpo(磷酸羟胺肟化)技术为“酮-胺法”,在此基础上,由巴陵分公司进行了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 石家庄分公司2009年新建己内酰胺项目也采用了中石化的此套工艺技术。被调查产品采用的生产工艺与国内产业所采用的工艺路线基本相同,尽管石家庄分公司的第一套装置采用的“甲苯法”与“酮-胺法”存在不同,但其最终产品均是己内酰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企业生产的己内酰胺产品在基本物理、化学特性以及用途上并没有实质性区别。 3.产品用途。 国内产业生产的己内酰胺与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于生产锦纶6切片,并进一步加工成锦纶6纤维和尼龙6工程塑料等,广泛应用在毛纺、针织、机织、渔业和轮胎、工程塑料、薄膜以及复合材料等。 4.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 国内产业生产的己内酰胺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方式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接销售、分销和代理等形式,且销售区域也基本相同,主要分布在国内华东和华南等地,包括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省份。产品的客户群体基本相同,很多客户完全重合,如国内部分进口商,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等,这些企业既使用进口被调查产品,也同时使用国内申请人生产的产品。国内生产的己内酰胺价格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调查机关通过对上述证据分析后认为,国内产业生产的己内酰胺与欧盟和美国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可以相互替代。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生产的己内酰胺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初裁前,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和帝斯曼纤维中间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斯曼)向调查机关提出主张,认为帝斯曼生产的己内酰胺主要用于生产高速纺丝产品,申请人生产的己内酰胺则主要用于帘子布市场,二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请求将用于民用高速纺生产用己内酰胺排除在调查范围以外。 针对上述应诉方的评论意见,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己内酰胺反倾销案申请人对帝斯曼公司产品范围排除申请的评论意见》并认为,相关利害关系方的上述主张是一种简单的断言,且明显与事实不符,不应被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在2001年己内酰胺第一次反倾销案中,包括荷兰帝斯曼等应诉企业就曾向调查机关提出将用于民用高速纺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己内酰胺排除在被调查范围之外的请求。对此,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并在2003年的最终裁定中对该申请未予支持,并认定包括荷兰帝斯曼在内的被调查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己内酰胺存在替代和竞争性,属于同类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