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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8号
【颁布时间】 2011-10-18
【实施时间】 2011-10-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9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68号――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接上页]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1年10月22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欧盟和美国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1年10月22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

  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22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371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己内酰胺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1年1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10年3月22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以下简称巴陵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分公司)代表国内己内酰胺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4月2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

  2010年4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和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欧盟和美国生产商、出口商。

  (二)初步调查。

  1.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巴斯夫安特卫普公司(basf antwerpen n.v. )、波兰普瓦维股份公司(zaklady azotowe "pulawy" s.a.)、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honeywell resins & chemicals llc)、帝斯曼化学品北美公司(dsm chemicals north america, inc.)、帝斯曼纤维中间体公司(dsm fibre intermediates b.v.)、波兰阿佐提塔诺股份公司(zaklady azotowe w tarnowie-moscicach s.a.)、朗盛(比利时)公司(lanxess nv)、宇部化学欧洲有限公司(ube chemical europe, s.a.)、道默有限公司(domo caproleuna gmbh)、巴斯夫美国公司(basf corporation)和被调查产品贸易商帝斯曼纤维中间体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霍尼韦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有关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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